没有缴费医院可以不给病人治疗吗



昨天有当医院可以不给治疗吗?这个问题其实林律师经常被问到,今天就系统地给大家解答一下。

一、医院提供医疗服务是基于合同约定。

医院从来都不会签合同,但是没有书面合同不代表没有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只要患者挂号或办理住院手续、有主动就诊行为,法律上就认为已成立医疗服务合同。既然是服务合同,双方都有合同约定的义务,患者缴纳医疗费用,医院提供医疗服务。那么如果患者不缴费,医院是不是可以不提供医疗服务呢?一般情况下肯定是可以不提供,医院都是预缴费制,即医疗服务提供前,由患者先缴纳医疗费,虽然没有书面或口头约定,但这是不成文的规定,医院对缴费有特别声明,例如脑卒中、急性胸痛患者,可以先治疗再缴费。说明白一点,就是医疗服务合同已通过不成文的规定约医院才提供治疗服务,患者不缴费,医院可以不治疗,除非有特别说明。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患医院中止治疗带来的不利后果(违约责任)。

二、可以不缴费而获得医疗服务的情形。

1.医院有特别说明。

前面已说到,当医院有特别说明可以先治疗后缴费时,患者是可以在没有缴费的情况下获得医疗服务。例如典型的一种情形:医院都建立了卒中中心、胸痛中心、创伤中心,建立这些救治中心的目的是为了这些罹患需要紧急救治疾病的患者能获得及时治疗,因为急性脑梗塞、急性心肌梗死、严重创伤的患者有非常短而紧急的治疗时间窗,错过了会对患者的预后产生严重影响,救治时间非常重要,所以不能让缴费这种事情给耽误。医院的这一类中心为了使紧急救治更符合流程,缩短救治时间,推出了先治疗后缴费的医疗服务,这个服务出发点是很好的,但是也不代表患者可以不缴费,只是可以在治疗后再缴费,并没有排除患者支付医疗费的合同义务。当然也不代表这一类患者肯定需要紧急救治,当医院怀疑罹患上述疾病时,紧急救治就在考虑范围内。也有其他情形,医院不是因为建立了卒中中心、胸痛中心、创伤中心,而是为了吸引患者就诊,推出先治疗后缴费的政策,医院和患者对医疗服务合同的特别约定,根据这个约定非脑卒中、急性胸痛、创伤情形的患者,也可以在未医院治疗,医院不治疗就属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存在需要紧急救治的情形。

医院卒中中心、胸痛中心、创伤中心做出可以先治疗后缴费的说明,《医师法》已经有了关于紧急救治义务的规定,因为卒中中心、胸痛中心、创伤中心所纳入的患者,基本上都需要紧急救治,医院不加说明,患者也可以在没有医院提供紧急救治。《医师法》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如果需要紧急救治的情况下,医院以患者未缴费为由拒绝急救处置,那就违反了《医师法》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3.医院有紧急救治义务的基础。

紧急救治是指如果不立即实施急救处置,患者会产生严重后果甚至死亡的情形,对于这一点,卫生部关于《医疗质量核心制度要点》有定义: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急危重患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病情危重,不立即处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现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害;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等。例如急性脑梗塞不在发病4-6小时内溶栓,患者很可能出现瘫痪等严重伤残后果,甚至死亡。但是如果没有严重治疗时间窗,不紧急处理不会有严重后果的情形,就不属于需要紧急救治的情形,医疗机构没有紧急救治义务,那患者就应该回到一般的医疗服务合同范畴,先缴费再治疗。例如急性阑尾炎,如果没有发生穿孔,先使用抗生素治疗也可以,如果医院给急诊手术,那是不合理的,违反了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义务的合同约定,如果因此继发阑尾穿孔、腹膜炎,患者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总之,医院确实可以不给病人治疗,只有两种情形下不能这么做,已做特别说明可以先治疗后缴费、存在需要紧急救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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