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慢性病受理要开始了12月23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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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基本医疗保险受理慢性病
资格申请通知(年12月份)
各位医保参保人员:
为贯彻省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要求,高效、高质量服务参保人,根据慢性病相关政策调整,自年开始,门诊慢性病办理频次由每年5月份、11月份两次,调整为每季度一次。具体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季度末月(3、6、9、12月)。
根据安排,本月即将开始受理慢性病资格申请(含复审及变更)。为方便参保人办理申请手续,目前受理慢性病申请机构为三处(医院、医院、医院)。资格申请受理成功的,按相关通知办理鉴定。鉴定合格人员,经公示后确定资格。除外异地安置人员,初次办理医保慢性病申请并确定资格的人员,在领取鉴定结论时,同时办理慢性病协议定点机构选择手续。
现将受理慢性病资格申请(含复审及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慢性病受理相关事宜(一)受理申请机构(以下地点任选一)
1、医院博山区中心路东首-原淄博卫校院区内教学楼一楼(体检中心东邻 乘坐50路公交车可到达)。联系—
2、医院 南楼一楼国医堂(博山经济开发区健康大道1号乘坐55路公交车可到达)。联系—
3、医院(新址) 综合办公楼三楼(博山凤凰山西路西首北侧 乘坐50路公交车的“上山”车次可到达)。联系—
(二)受理申请时间
年12月23日至年12月27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三)申请医保慢性病资格需要的材料
1、《博山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资格申请表》(现场领取);
2、近期住院病历(医院);
3、未住院的需提供:⑴近期医院诊断证明书,⑵两年内连续治疗的门诊病历复印件,⑶近期医院检查、化验报告单。原则上凡是提供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3个月的病例检查、化验结果的,不再重复诊断、检查化验;
4、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未成年人提供户口本);
5、慢性病证书或慢性病鉴定结论原件(指复核、变更、增加病种人员)。
(四)办理人员范围:
1、新办理:医保参保关系正常的博山区城镇职工(在职、退休)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患有符合下表所列病种的疾病。
2、复审、变更、增加慢性病病种的人员:除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3个病种不设资格复核期限外,取得其它门诊慢性病病种资格的参保人连续3年内慢性病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标准的,应参加复核。
二、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目录
(参保人最多可选择三种慢性病)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目录
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
2、尿毒症;
3、脏器官移植;
4、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5、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
6、类风湿病(活动期);
7、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
8、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
9、慢性病毒性肝炎;
10、阻塞性肺气肿;
11、慢性心力衰竭;
12、慢性房颤;
13、冠心病;
14、心肌病(原发性);
15、消化性溃疡;
16、肝硬化;
17、慢性肾小球肾炎;
18、肾病综合征;
19、慢性肾功能衰竭;
20、再生障碍性贫血;
21、白细胞减少症;
2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23、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4、甲亢性心脏病;
25、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26、皮质醇增多症;
27、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
28、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9、系统性红斑狼疮;
30、系统性硬化症;
31、多发性硬化;
32、震颤麻痹;
33、运动神经元病;
34、结核;
35、精神分裂症;
36、分裂情感性障碍;
37、偏执性精神病;
38、双相(情感)障碍;
39、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40、精神发育迟滞;
41、血友病;
42、癫痫;
43、重症肌无力;
44、白塞氏病;
45、苯丙酮尿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目录
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
2、尿毒症;
3、脏器官移植;
4、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5、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
6、类风湿病(活动期);
7、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
8、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
9、慢性病毒性肝炎;
10、冠心病(出现左心室衰竭);
11、阻塞性肺气肿;
12、结核病;
13、再生障碍性贫血;
14、精神分裂症;
15、分裂情感性障碍;
16、偏执性精神病;
17、双相(情感)障碍;
18、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19、精神发育迟滞;
20、血友病;
21、癫痫;
22、苯丙酮尿症。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慢性病资格申请及鉴定,须由本人前往办理相关手续。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市内就医,应及时与门诊慢性病协议定点机构签约,实行联网结算。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选择慢性病协议服务单位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应与门诊统筹签约单位一致。
(二)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补助办法: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门诊慢性病人在市内就医实行联网结算,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比例为50%。
(三)关于城镇职工医保慢性病: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合并计算,确定为元。参保职工在门诊慢性病实行联网结算的协议服务单位就医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纳入慢性病支付范围,在职职工补助比例为70%,退休人员补助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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