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买鸡蛋忽然心肌梗死,家属向超市讨要说



导读: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合理范围和限度内对顾客的不当行为采取必要的阻拦措施,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而因特殊体质导致发生损害后果的民事赔偿,更应当以侵权行为的发生为基础,即没有侵权就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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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13日下午,顾某进入超市购物,挑选鸡蛋放入购物袋,并将个别鸡蛋放入自己裤子口袋中,该行为被超市员工罗某注意到。顾某在收银台结账完毕准备离开时,罗某和顾某进行了对话,顾某返回超市内,多名员工和顾某交谈对话,其间罗某拉扯了下顾某的衣服袖子并放开,超市员工周某拉扯着顾某的衣服袖子并跟随顾某行走,在走至冰柜旁时,顾某突然倒地。周某拨打了、电话。其间,有两名路过的顾客对顾某进行胸外按压。

之后,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对顾某进行急救并将他送至XX医院急诊科进行抢救,未能抢救成功,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顾某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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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顾某的突然离世对于其家人无疑是一次沉重的打击。法院惋惜顾某的突然离世,也理解其配偶丧夫之痛,儿子丧父之痛,但在本案中被告是否应对顾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应由法律作出评判。

结合案情,一审法院认定:1、死亡原因是顾某自身疾病发展所致;2、超市无侵权行为,且尽到了保障安全和救助义务;3、顾某死亡与超市员工行为无因果关系,因此驳回顾某家属诉讼请求。

一审后,顾某家属不服判决继续上诉。

二审中顾某家属诉称:顾某之所以“拿”超市的鸡蛋,是因为前几天在超市买到了不新鲜的鸡蛋,但是交涉退货无果,所以才产生了这一行为。家属认为事发时超市可以通过报警解决,而不应当也无权限制死者行动自由。超市员工和顾某发生言语冲突、肢体拉扯,限制顾某自由,引起群众围观,是顾某猝死的直接原因,因此家人的发病与超市的不当处理有因果关系。

另外,超市拨打不及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老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以上上诉观点,超市答辩称:首先,员工只是对顾某盗窃行为进行制止和劝导,合理合法,没有任何违法或侵权行为;其次,顾某突然倒地,超市员工立即拨打、进行急救,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再次,顾某因自身疾病死亡,其死亡与超市员工的合法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无误。

最后,法院综合双方意见,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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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超市的劝阻行为,到底是不是违法的,有没有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从监控视频也可以看出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超市员工的劝阻方式和内容均在合理限度之内,应认定为合法的自助行为,既不违法,也不构成侵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超市是否尽到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顾某的死亡与超市管理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顾某倒地后,超市员工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求助,在民警提示下,超市员工又迅速拨打抢救。虽然超市拨打系在顾某倒地后近19分钟,但鉴于顾某倒地前双方发生纠纷,顾某倒地又具有突发性,超市员工难以对顾某身体状况进行判断的情况下,通过拨打处理纠纷,再拨打求助,具有合理性。超市管理符合一般公众的社会认知,应认定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与顾某死亡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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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由于双方争执导致情绪激动进而引发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发作的突发危险情况,必须考虑争执的剧烈程度,通常情况下,没有发生肢体冲突的争执被认为是一种不具有危险性的行为。

同时,冲突一方的行为人对特殊体质的一方的注意义务应当具有可预见性,如果该特殊体质对于行为人而言完全无法预知,那么要求行为人提高自己行为的注意程度则显得缺乏根据,也有过分转嫁责任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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